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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12-29新闻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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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赵某与蔡某于2012年1月15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前,蔡某支付首付款50000元,向银行按揭贷款103000元购买了位于永昌县城关镇的楼房一套,所有权登记在蔡某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款70000元,现已将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婚前蔡某已经向银行还款35000元)。经评估,该房屋现在市价为281200元。就该套房屋是否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配双方各执一词。蔡某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付首付购买,应当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就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蔡某同意向赵某支付补偿款45000元。赵某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不应只按还贷金额分割,要求按评估价就房产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蔡某婚前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产证,产权为蔡某一人,故该房产属于蔡某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共同还贷行为不改变按揭房的权属性质,但是夫妻另一方对按揭房的保值、增值是有贡献的。对此,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由产权登记方给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分割后,赵某所分得数额为126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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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鉴于目前房屋价值较高,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现象实为普遍。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既不能单纯按照还款金额进行分割,也不能只考虑目前房屋市值进行分割。科学的分割方法需要兼顾房屋的增值与购买房屋的总成本,具体分割方式为: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