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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履行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8-09-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合同法中规定的履行抗辩主要有三种形式,也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知,其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方合同;(2)该债务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在同时具备上述要件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要求自己履行已到期的义务时,有权利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其二,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在同时具备上述要件时,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期限已截至,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仍未完全或者部分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拒绝或部分拒绝履行己方义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三,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若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想以此作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抗辩理由,则其需证明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不安抗辩权时,若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能够证明自己完全具有履行到期义务的能力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