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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8-09-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合同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即生效,理论上需经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其中,邀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其他行为或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自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生效。也即,在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

现就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效力条款简要解析如下:

一、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其中,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可撤销的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分别为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欺诈情形是指: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情形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行为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如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欺诈、显示公平原因行使撤销权时,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重大误解原因行使撤销权时,当事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两种典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形式。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条款是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由于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