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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发布日期:2018-08-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交通事故的赔偿,法律有专门规定,不是受害人的任何损失都可以要求赔偿,而是达到法律有规定的标准才可以。经常有受害人问我们,为什么我的房租没有赔偿?我现在已经不能做事了,为什么不一直赔偿我误工费?为什么我的飞机票不能赔偿?我的小孩不能上学了,我请的家教费为什么不能赔偿?我们告诉他们说,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能赔偿。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要去想,想也没用。

交通事故里面,法定的赔偿项目共有16项,具体包括: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受害人的情况不同,赔偿的项目不同:

如果经鉴定,不构成伤残,则只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少数个赔偿项目,除了医疗费以外,其他的赔偿金额都不会很高。

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则可以有上述除了丧葬费以外的15个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争取的空间就很大。这种情况下,影响赔偿金额的关键是伤残等级。

如果死亡,则上述16个赔偿项目都可能有。其中,受害人的户籍是农村还是城市,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具有重要影响。

在上述16个赔偿项目里面,最关键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主要是由交强险公司先赔偿,车主或者司机承担的主要赔偿项目是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整容费〉、护理费等少数的几个赔偿项目以及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金。

这些赔偿项目绝不是简单的数学题,每个赔偿项目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以及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所以,同样的案情,不同专业水平的人来处理,最后的结果绝不相同,甚至会有数十万元的差别,就好比一个手术,不同经验的医生来开刀,有的手术很成功,术后康复很快,有的手术稍差,可能遗留后遗症,有的手术甚至失败,导致再次手术。所以,如果有人告诉你,你的赔偿谁来处理都一样,这个人要么在忽悠你,要么是外行。

从我们的统计数据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多数都只构成8-lO级伤残,因此,医疗费主要由车主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其他的赔偿项目首先是由交强险公司来承担的。下面分别介绍: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赔偿里面最关键的赔偿项目,也是弹性空间最大的赔偿项目,也是受害人最容易吃亏的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据此,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级别、年龄计算出来的,级别越高,残疾赔偿越高。这里需要顺便提一下,10级是最低级别,依次为9、8、7、6、5、4、3、2、l级, 1级为最高级别。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目前甘肃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一律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当然,如果受害人没有评上伤残级别,也就是有伤无残,也就不存在残疾赔偿金了。伤残没有级别,也该很高兴的才对,虽然没有残疾赔偿金赔偿,但证明自己己基本康复,对生活没有什么影响。

不过,要是撞得很重,又没有伤残级别或者级别很低,基本上没有什么赔偿,真应了民间"撞了白撞"那句话,应是令人非常郁闷的一件事。这种情况真的不是少数,基本上都是因为受害人碰到了不专业的人士或者错误选择了鉴定单位导致的后果。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即俗话说的"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按伤残级别计算,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情节,主要由专业律师根据经验来把握:

例如: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对方全责。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给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本院酌情判处”。最后法院支持了3000元(考虑了被告的负担能力)。

又如:原告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其子(17岁,独生子女)因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死亡,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丧失生育能力,其子(独生子女)的死亡必然给他们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为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如果没有评上伤残级别,通常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额度是很多当事人在事后很关心的问题。那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额度由哪些因素决定?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五因素决定额度。

1、精神赔偿共有三种

在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前,首先要弄懂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三种形式。

从目前情况来看,法院在处理侵害生命健康权赔偿类案件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本着“从严”的原则。一般来讲,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得到相应赔偿。所以,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应该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如果构成残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五种因素决定额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

(一)受害者的伤残等级;

(二)受害者的年龄;

(三)肇事者的过错程度;

(四)肇事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由第I级(100%)到第X级(10%),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每级比上级相差10%。评残后,受害者可以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向肇事方索赔。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法官掌握裁定空间

因为目前国家法律对精神抚慰金只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支付本赔偿项目的前提也是受害人必须评上伤残等级。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我们经常遇到很多案件的医疗费不能得到全额赔偿。原因是,如果受害人在多家医院就诊,却又没有转院证明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自行决定选择的医院(第二家及后)的医疗费用。所以,受害人对这一点一定要多加注意,否则,只能自掏腰包了。

另外,如受害人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在出院时就一定要自己保管医药费发票,否则,在开庭时,车方及保险公司不认可,受害人所出的医药费就不能得到赔偿了。

【五】后续医疗费

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这是很多受害人,特别是那些"和解"结案的受害人最容易吃亏的地方。因为"和解"结案的受害人,如果又产生了后续医疗费,是无法再起诉要求赔偿的。

后续医疗费包括:取钢钉、钢板手术产生的费用,后遗症(一般会在3-5年后甚至8-10年才发生)、并发症产生的费用。

因为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后续医疗费一般都是一年后或者几年后才产生,所以,如果等到后续医疗费产生后再进行诉讼的话,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很难再获得赔偿;但是,如果有了第一次的判决书对受伤害的事实进行确认,无论经过多长的时间所产生的后续医疗费,都不必相心诉讼时效的问题,都可以随时再起诉,要求对新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对于后续医疗费,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如果有二级以上医院(县以上人民医院〉开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就可以在主张医疗费赔偿的同时一并主张了。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甘肃目前实行的标准是40元/天,不需要提供发票。

【七】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八】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九】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该项赔偿需要医疗机构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一般是以受害人消费发票结合具体案情确定。保险公司在计算该项赔偿时,亦往往根据是否有医嘱记录来确定是否赔偿。

【十】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主张,必须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且票据记载的住宿时间须与就诊记录等相互印证。

【十一】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实际发生的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一般都会得到支持,紧急情况下的机票也在支持之列,但一卡通发票、过路费、加油票一般不予支持。

我们经常发现,很多受害人或者家属,因为对赔偿项目的不了解,经常把注意力放在住宿费、交通费这样小的赔偿项目上,其实完全弄错了焦点!交通事故里面,真正值得注意、体现专业水平的赔偿项目在于伤残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项目上,这些项目,动辄会产生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赔偿差距。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本赔偿项目主要是针对截肢、换器官的受害人的。也是一个可以争取的弹性空间很大的赔偿项目。

关于交通事故致使人伤残后的假肢费用,法律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器具费用的确定,司法解释规定了使用普通器具的一般原则,而什么是普通适用的残疾辅助器具、以及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期限,都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基本参数。这些数据的确定属于专业领域的知识,因此,一定要在非常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才能获得最合理的赔偿。

另外,赔偿期限一直是假肢费用计算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具体的做法包括:(1)不分年龄,一律赔偿二十年。(2)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因此,各地的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但是主流的判法都是按照20年计算。

【十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

死亡案件中,往往存在以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1、原告资格

什么是原告资格?说得通俗些,就是谁有权拿钱,谁在诉讼中作原告。这是许多死亡家属面临的问题。正确的答案是,只有死者的直系近亲属才有权作原告。进一步解释就是,死者的亲生父母、子女及配偶有权拿钱,死者的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属于旁亲,无权成为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只有在死者无直系亲属情况下,旁系亲属才具有原告资格。

2、财产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所有具有原告资格亲人中一般按份均分,该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地位一样,分配赔偿款的金额一般相同。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完全归属于被扶养人,其他人不得参与分配。

3、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大多数情况,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责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4、遗腹子

对交通事故死亡后,死者妻子生的小孩只要能确定是死者的子女,即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起诉时不能掉以轻心。

【十四】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往往出现停尸费、尸体处理费等与善后事宜有关的费用。该费用-般情况都划归到丧葬费之中,不再由被告另外支付。

【十五】车辆及财物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除造成人身伤害外,还经常造成车辆及财物上的损害,受害人提起赔偿诉讼时,财产损失可与人身损害一并主张。

对造成车辆及财物较大损失而双方受害人又不能对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的,则需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在仅发生车辆损失的情况下,对非运营车辆一方提出的误工损失请求,不予赔偿。需要提醒的是,财物损失要有相关的证据,如:交警部门的书面证明、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购物发票等证据,不能仅凭受害人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