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
1.日常的法律服务 ( 1)为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 2)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
意义: ※有利于顾问单位依法决策; ※有利于顾问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 ※有利于顾问单位商业交易的顺利完成; ※有利于顾问单位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 ※有利于顾问单位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作用: ※提高顾问单位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