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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发布日期:2018-09-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非法拘禁罪

(一)罪名解析:本罪是指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辩护要点:注意使用如果直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注意本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索取的是合法债务,应从宽处罚;情节轻微的,应免于处罚和不构成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本罪的量刑: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