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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房屋婚后收益归属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12-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夫妻一方所有房屋婚后收益归属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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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案情]

刘某诉龚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龚某系均系听力残疾的残疾人,二人相识恋爱后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2000年6月,龚某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上海市岳州路一处公有住房。2012年9月、2013年6月,龚某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被原审法院准许。2012年11月,住房保障部门与龚某签订了征收与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龚某获得该处房屋价值补偿款702701.80元、签约搬迁补贴342090元、154630元、鼓励奖18000元、利息9279.46元、奖励10万元,共计1326701.26元。2013年9月,刘某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龚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一、准许刘某与龚某离婚;二、龚某名下的征收补偿款1326701.26元归龚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称:应当均分岳州路房屋拆迁补偿款中除去房屋价值补偿款外的其他补偿,计311999.73元。

[结论]

二审法院改判岳州路房屋征收补偿款均归龚某所有,龚某支付刘某该房屋征收补偿款折价款人民币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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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夫妻一方的婚前购买房屋依法应为一方所有,但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款虽来源龚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征收补偿款包含价值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价值补偿款是房产价值的折价,而其他补偿款则属于收益范畴。因此价值补偿款应属于龚某个人所有,其他补偿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应归属夫妻双方所有。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婚姻法》并不关心所得财产的来源,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不必区分是一方婚前财产的获利还是共有财产的获利。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了一方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益仅归一方所有的类型。

就本案而言,龚某婚前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属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征收补偿款主要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和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是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应认定为龚某个人财产;而其他补偿款既不属于自然增值又不是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